青岛中院曝光14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面条中加罂粟壳凉皮中加毒硼砂

2018-03-15 10:5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青岛3月14日讯“近年来,咱们青岛两级法院积极充分履行好法律职责,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的犯罪,为青岛市创建首批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做出了贡献。”3月14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青岛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四个典型案例。其中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特征显著。

  案例1: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加工小银鱼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产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银鱼,批发销售获利。期间,安某某从事记账、销售及安排接送货物等活动;刘某某根据马某某安排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银鱼并发货、送货;陈某某跟马某某打工,根据马某某安排生产并接货、销售。个体商户李某某明知小银鱼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仍然购进销售。

  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安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点评:本案从生产到销售一条龙服务,在当地海鲜市场经营时间较长,影响较大。安某某等人均系打工人员,他们明知马某某生产、销售利用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加工过的小银鱼,仍然参与生产、送货等行为,与马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启示人们,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切不可助纣为虐。

  案例2:顶风作案销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从广东省番禺市购入“巴西牛肉制品”,对外销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宝等牛下货”,销售金额约68万元。

  施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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