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企业涉偷排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被罚50万元

2019-08-26 14:29:00 来源: 半岛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晓哲

  半岛记者 李晓哲

  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助力美丽新区建设。近年来,新区环境越来越好,但总有个别企业为了眼前利益而干出偷排乱排的环境污染行为。8月23日记者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了解到,青岛某助剂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

  现场检查“揪”出问题企业

  2018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助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共计7个点位土壤PH异常(5个呈碱性、2个呈酸性),经检查,该公司2处沉淀池及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使用铁板、塑料板简单覆盖,密闭不严,导致碱性蒸汽外排,碱性冷凝水在地面溢流,车间清洗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处理,溢流至NS车间北侧,硫酸储罐南侧有部分土壤呈强酸性,NS车间外硫酸储罐围堰破损废液渗漏至地面导致土壤污染,该行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原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黄岛大队依法做出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并处共五十万元罚款。同时,因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企业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偷排污染物被重罚

  据悉,该助剂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关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因该公司大气污染后果评定为较重,故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罚款。

  该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关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违法行为阶次为“轻微”,但厂区内存在多处渗坑,性质恶劣,故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的罚款。

  西海岸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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