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两级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发力 优化营商环境

2018-09-17 09:04:00 来源: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王洪智

  10家金融机构起诉某公司多家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计5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同时申请对被告公司及个人进行财产保全。青岛中院为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银行过度抽贷可能引发企业倒闭,以及多家银行无序查封影响今后执行工作等不良后果,确定对该批系列案件进行依法慎用保全措施,最终该56件系列案件全部以银行撤诉结案。据了解,青岛两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此类案件也并非个案。

  1 10家金融机构起诉

  多亏慎用保全措施

  2015年1月,青岛中院受理了青岛某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起诉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其多家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56件,诉讼标的额共计13.06亿元。原告10家金融机构同时申请对被告公司及个人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调查查明,该系列案件的爆发并非因被告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所致,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之前均正常向银行还本付息。

  青岛中院充分考虑被告公司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情况,为了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银行过度抽贷可能引发企业倒闭,以及多家银行无序查封影响今后执行工作等不良后果,确定了对该批系列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工作的原则:一是对被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基本账户、没有存款的账户以及在售车辆不予查封,对有存款的账户只查封已有存款部分,保障企业继续经营;二是原则上每起案件只查封原告银行的担保财产,对其他债权银行的担保财产不予查封,以便于各债权银行在以后的执行程序中实现各自的担保权利;三是对被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为督促被告依约还款、实现原告权利奠定有利条件。

  按照以上原则,法院最终对该系列案件分别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主要查封了各原告银行自己享有担保权利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股权。在慎重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法院第一时间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示相关部门对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积极促成银企和解。经过努力,最终该56件系列案件全部以银行撤诉结案。

  2 用离岸公司做买卖

  逃避债务没得逞

  2012年3月至5月,原告阿联酋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三份FOB买卖合同(英文),约定原告阿联酋某公司向被告青岛某公司购买共计15700吨预焙阳极,发货时间为2012年6月。合同载明的卖方为K-Reliance CO.,Ltd,卖方地址及联系电话均在青岛,并指定卖方的收款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阿联酋某公司于2012年4月至6月向卖方指定账户支付了三笔合同项下20%的预付款,即188.4万美元。

  2012年3月,被告青岛某公司向案外人海川公司购买了13200吨预焙阳极,预付20%货款,约定付清全款前货权仍属于海川公司。2012年5月青岛某公司委托被告上海某公司办理了15700吨预焙阳极的出口申报手续。2012年6月涉案预焙阳极其中的8000吨在青岛港装船时,被黄岛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查扣并作出行政处罚,涉案预焙阳极已被案外人海川公司处理。

  原告阿联酋某公司向青岛中院起诉,称被告青岛某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应返还预付货款,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青岛某公司辩称,其与涉案合同中所列的英文名称K-Reliance CO.,Ltd不是同一个公司,K-Reliance CO.,Ltd系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原告诉讼主体选择错误。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权向其提出索赔。

  青岛中院认定青岛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青岛某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应当返还原告预付款。上海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关系向上海某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青岛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186836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涉近千债权人

  破产重整助新生

  某造船厂前身为国营造船厂,股东为北京某集团和青岛某集团,股份分别为78%和22%。某船舶制造公司系某造船厂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2010年,北京某集团参与某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某造船厂与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同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两案涉及近千名债权人,债权额高达91亿元。

  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案后,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采取程序集约,先后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历时一年半,历经几十轮的谈判协调,最终形成了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第一笔35万元以下债权已于5月30日前发放完毕。

  近日,青岛中院发布《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制定了14条为青岛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从上面的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青岛法院在“依法慎用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开放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努力。

  在上述案例一中,56件系列案件涉及标的额巨大,青岛中院坚持保障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依法保护了企业产权,金融机构的巨额债权也得到正常偿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是一起国内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与自身名称相近的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外国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利用离岸公司与国内企业名称相近、人员混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买卖合同项下债务的案件。本案准确认定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离岸公司的国内企业不免责,依法维护了阿联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公平、竞争、自由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是全国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破产重整案,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青岛中院通过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既确保了两公司保留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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