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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六区城市低保标准提至660元 下月起上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刘笑笑   2017-03-27 08:47:00

关键词: 区城市 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 分散供养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通讯员 王颖健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26日讯 4月1日起,青岛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从下月起均上调。此次调整,六区(含高新区)首次实现了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490元。

  根据通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六区,含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0元。四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12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60元。

  同时,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六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3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8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6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4元。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六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四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65元。其他区(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本通知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链接 岛城第16次提标 低保标准全省最高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截至目前,青岛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家庭8.7万户、13.4万人。青岛市已连续七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6次、农村低保标准第11次提高。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市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

  青岛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连续多年将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为市办实事,此前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16年4月1日起,青岛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7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64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5820元。2016年,青岛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7万户、13.3万人,其中城市1.8万户、3万人,农村6.9万户、10.3万人,支出城乡低保资金8.7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4.8%。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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