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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 被告被判拘役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刘秋怡   2016-05-24 14:03:00

关键词: 考试作弊;王某;拘役;被告人;综合科目

  大众网青岛5月24日讯记者 曲顺 刘秋怡)5月24日上午,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山东省法院判决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 2016年2月,王某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QQ聊天组建“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徐某、王某等人加入,并告知孙某等人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由其提供答案。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孙某使用手机将试卷的第一页拍照,徐某、王某将部分考题的关键词发送至QQ“青岛某高校总队!”讨论组,被告人王某遂将题目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组织的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在考试前组织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试中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受到惩罚,遂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据了解,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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