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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助创客走向成功 可能触及非法集资"地雷"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任金梅   2015-10-15 09:23:00

关键词: 非法集资;地雷;投资者;证券法

  天冷了,想在家里吃火锅,给第一个朋友打电话:顺路买点菜,就差菜了。给第二个打电话:顺路买点羊肉,就差肉了。给第三个电话:顺路买点冻豆腐。给第四个电话:就差酒了。给第五个电话:就差点火锅底料了!然后,挂电话烧锅水,坐等……这个在网上广为流传的段子,被众筹创业者屡屡提及。聚集一群人,就可以筹集到资金来创业。可现实并不像“吃火锅”那么简单!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不少创客开始使用众筹的方式来解决创业资金问题。2004年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这一行业在中国一出现就狂飙突进,同时也遭遇不可避免的瓶颈问题,还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地雷”。

  ■现状

  缺资金众筹资金

  有实力众筹人脉

  目前,在青岛做得比较成功的是58众筹网,自去年注册上线后,已经运作了10余个成功案例。

  58众筹网研究院负责人、中国海洋大学博士赵科源告诉记者,10月13日,他们刚去考察了位于城阳的“9号楼”连锁项目的水电路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这是一个高校学生酒店项目,在58众筹网上线不到2个月就有16位投资者加入,筹集到100万元资金。根据计划,下月中旬将在城阳正式开业。

  记者在这个项目说明中看到,“9号楼”引进“学旅”新概念,将其逐步打造成一个满足学生衣食住行的综合服务平台后。在项目的评论栏中,记者看到有不少高校学生期待酒店尽快开业,大家普遍看好在酒店里设置公共厨房这一创意。有的学生还留言,盼着这一项目尽快走进自己的学校。

  赵科源告诉记者,“9号楼”项目负责人最初找到他,是想通过众筹的方式来融资,以减少通过借贷融资产生的成本问题。“他提出这个想法后,我们就对项目进行审核,调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融资者的征信情况,还对众筹获取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及后期的收益发放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并将在两年的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监督。”赵科源说,作为一个众筹平台,他们专门设置了详细的收益机制,保证筹集到的资金合理使用,以及后期收益的顺利发放。用他的话说,“一定要给投资者一个交代”。

  与“9号楼”不同,车库咖啡的发起人关庚并不缺资金,他的咖啡店现在经营状况很好,但他也在考虑通过众筹的方式,让咖啡店有更好的发展。

  目前,车库咖啡已经筹集到100名企业家队伍,每人出资一万元,合作期限是5年。不过,虽然意向已经达成,但收不收这笔钱,关庚还没有做出决定,“一旦收了这些钱,这么多出资人肯定都会为项目如何发展提出各自的建议,之后如何运作,我还没有做好方案。”关庚说,他现在考虑会向投资者返还等额的消费券,还会设立股东活动日,即在一年中给每个投资者三天自己作主的机会,“其实,通过众筹筹集资金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筹集人脉,投资人出资1万即可享受100万规模的资源、人脉等。”

  问题

  众多股东咋收益

  “吃火锅”只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产品众筹,是一槌子买卖,即使这次的产品没有买成,损失也不会很大。而众筹的另一种形式:股权众筹,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兴的模式,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自然有其自身的优势,投资小、门槛低、回报高,都是其优点,从长远看,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但这个“看上去很美”的新生事物,如果监管环节滞后,也可能会导致乱象丛生,潜伏了不少风险。

  众筹就表示股东数量多,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很难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也无从查知自己投入的资金是否真的用于项目,基本上都不能亲自参加表决和投票。好不容易组织起了股东会后,也因为股东人数众多,而众口难调,无法行使决策职责。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赵纯永认为,当前的众筹缺少良好的退出机制,只能通过盈利返还。如果在没到达盈利阶段就想中途退场,该怎么办?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未上市公司股权不能在公开市场交易,众筹股东想卖并不容易。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余雅璇律师也认为,现在不少股权众筹都是采用了类似于对赌的模式,很多投资项目在初期没有详细的规划可言,大众投资者能看到是企业补创时美好的一面,而这个美好的远期规划中,企业到底要如何执行尚未可知。另外,余雅璇认为,如果股东退出,需要赔偿吗?众筹投资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理应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样的赔偿是否又违背了股东的定义?

  提醒

  “触雷”易成非法集资

  “最重要的是,股权众筹这种业态一不小心就容易触雷,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赵纯永提醒说,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存在的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以高回报为诱惑,带有诈骗性质。

  “其实,要想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众筹时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就可有效规避这一风险。”赵纯永说,“200人”红线是指《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将股权众筹融资与公开发行证券区分开来,为众筹占据互联网金融一席之地“正名”。

  另外,赵纯永还提醒说,融资者进行众筹时要选择合法的第三方众筹平台。这个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能提供担保交易,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项目中。针对这一点,赵纯永表示,从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来看,以后的众筹平台都要经过证监会批准,需获得“审批或许可”。

  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杨臣臣律师还谈到了众筹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风险,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即时性,使项目信息迅速传播,投资者和网民很容易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一旦项目受到热捧,就会被迅速模仿并大量生产。对于这一问题,杨臣臣提醒,发起人最好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建立起一定的防御门槛,然后再在众筹平台上公开发布项目,进行筹资。参与众筹的项目在众筹描述或介绍中,要谨慎把握介绍内容的详略,尤其对于技术原理或是实现方式不要做太过细致的描述。

  希望

  制定新规促健康发展

  “众筹进入中国时间不长,还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制约。”赵纯永说,不过,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并重视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需求,自去年底以来密集地出台了各项监管规定: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十部委于今年7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今年8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将“股权众筹”与“私募”的概念严格区分开来,为下一步将“股权众筹”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监管之下扫清障碍。

  “可以看出,政府是支持众筹发展的,”赵纯永认为,众筹可以将广大民众手中的闲散资金利用起来,可以让有创业想法而缺少资金的人将项目运作起来,可以说是个双赢的事。目前出台有关众筹的规定都是依据《证券法》制定的,《证券法》修订已经进入三审阶段,一旦修订完成,很可能会对众筹这一新事物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这就能让众筹可以更健康地发展。

  ■众筹第一案

  融资者不诚信

  网络平台获胜

  9月15日下午,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广大的关注,是因为它被称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在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和认定、监管几乎处于一片空白的背景下,一个法律案子,该如何来判呢?判决文书中的每一句描述,或许都将对整个行业的未来产生影响。

  在这起案件中,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互相起诉,同为原告和被告。起因是,诺米多想在北京金宝街开餐馆,资金不够,于是和飞度签下合约,通过飞度的众筹平台“人人投”来进行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70.4万元的股权并已经付款,融资成功。

  可后来,飞度发现,诺米多提供的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租赁房屋中的“平房”变成了“三层楼房”,租金过高。最终,在餐馆本该开业的日子,诺米多没有及时拿到钱,双方撤销合同,互相起诉。最终,飞度胜诉,法院判诺米多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本版文/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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