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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与市企联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10-14 09:48:00

关键词: 青岛;中院;企业;纠纷;解决机制
  大众网青岛10月1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王琳 时满鑫)为给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更高效、便捷地化解商事合同纠纷,10月13日,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企业联合会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商事合同纠纷联调联解机制的意见》,建立了商事合同纠纷联调联解机制。青岛市企联会长吴经建,青岛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益民出席了签约仪式。这是继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旅游合同纠纷双向联动调解机制后,青岛中院建立健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为确保商事合同纠纷联调联解机制顺利运行,青岛市企联设立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由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的人员或具有某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等组成,青岛中院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青岛中院设立商事合同纠纷调解室,供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双方将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向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特邀调解员由青岛市企业联合会的会员或指派的专家组成,调解员的遴选由青岛市企联、青岛中院联合举行。
  商事合同纠纷联调联解机制坚持合法、自愿、公平、效率、不公开、惯例原则,通过诉前联动、诉中联动、调解确认、全面及时履行等方式化解商事合同纠纷。
  诉前联动是指在商事合同纠纷立案前,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委托并指导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或特邀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诉中联动是指商事合同纠纷立案后,开庭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可委托并指导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司法程序可暂中止。调解中心或特邀调解员在一定期限内调解不成,法院及时恢复司法程序。
  调解确认是指对未经法院委托,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自行调解的,或经法院委托,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规定,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全面、及时履行是指对经商事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或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相关公司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全面、及时履行义务。青岛市企联协调、督促相关公司的履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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