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廉价收购病死鸡卖了7700多元 青岛夫妻俩双双获刑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4-07-02 13:55:00

关键词: 特丁硫磷;有期徒刑;夫妻;钱某;徐某

  半岛都市报7月1日讯(记者 李保光)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大量收购病死鸡后,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韩某、钱某、徐某等人 ,而韩某及其母亲王某乙、钱某、徐某等人又分别将这些鸡加工成熟食后贩卖给当地早市上经营熟食店 、炸串、肉夹馍等生意的店铺。日前,经法院审理,六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王某乙、韩某二人分别获刑9个月和11个月。

  2013年7月11日,黄岛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大量收购加工病死鸡。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甲、刘某某夫妻所租用的涉嫌生产、销售病死鸡肉的加工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脱毛机等设备,并从加工点冷库中发现大量冷藏的死鸡。经对王某甲等人询问,当事人供述了收购死鸡加工熟食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

  经黄岛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甲先后多次从多个个体养鸡户手中,廉价收购饲养过程中死因不明的鸡,和妻子刘某某将收购的死鸡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韩某、钱某、徐某等人用于熟食加工。截至案发,王某甲、刘某某夫妻共销售金额7700余元。

  法院还查明,韩某、钱某、徐某三人在购买死鸡后,均将死鸡加工制作成鸡腿、鸡脖、鸡翅、鸡胸脯肉等肉制品在当地的早市进行批发,销售给经营炸串、熟食、肉夹馍等生意的店铺。其中,韩某还和其母亲王某乙共同对死鸡进行加工。截至案发,韩某及其母亲王某乙、钱某、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2000元、530元、750元。

  此外,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钱某、徐某二人听到风声后逃跑。随后,钱某被安徽警方抓获归案,而徐某于2013年8月1日投案自首。

  经黄岛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韩某、徐某、钱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4年5月8日,黄岛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韩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16日,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相关新闻

  种大葱用“神农丹”夫妻获刑

  半岛都市报7月1日讯(记者 李保光)在种植大葱时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神农丹和特丁硫磷,日前,法院以高某、史某夫妻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平度农民高某、史某夫妻二人雇佣他人在本村地里种植大葱时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神农丹和特丁硫磷,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提取部分土壤并扣押神农丹3袋,特丁硫磷2袋,神农丹包装袋6个,特丁硫磷包装袋7个。已经种植的大葱被当场销毁。

  平度法院认为,高某、史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高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神农丹的主要成分是一种叫涕灭威的剧毒农药,50毫克可致一个50公斤重的人死亡,所以不能直接用于蔬菜瓜果。包括特丁硫磷在内的10种含磷农药,自2013年10月31日起全面停止销售和使用。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