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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国庆法定假日加班可得三倍工资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3-09-29 16:10:00

关键词: 青岛;十一;加班;三倍工资

  大众网青岛9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刘宇昕) “2013年国庆长假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临近“十一”国庆,这是很多上班族关心的问题。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计算依据两条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2013年国庆节放假7天,假期分为两类, 10月1日到3日为国庆法定节假日,10月4日到10月7日为公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出今年国庆节加班工资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据了解,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其次,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22条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得3倍工资
  记者了解到,依据以上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10月1日至10月3日,这3天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10月4日至10月7日,这4天单位安排加班且没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举例来说,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3000元为例,如果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3000÷21.75)x3天 x 300%元,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000÷21.75) x4天x200%。
  计件工资制企业结合实际计算工资
  同时,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链接: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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