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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效果显著 已缴830亿

来源:大众网   作者:韩铭   2013-07-18 14:11:00

  大众网青岛7月17日讯 (见习记者 韩铭)近些年,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消息:某房地产公司还没建好房子就开始预售,甚至一房多卖,卷款而走;某项目用预售资金拿地,继续开发,导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这些现象的背后,实际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日前,记者对山东省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2010年3月1日至今,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立满3年,期间缴存预售资金831.89亿元,审核拨付资金725.44亿元,完成资金监管项目62个。确保了项目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保护了购房者和施工企业的利益,有效杜绝了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
  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2010年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3月1日在青岛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三年的监管情况又制定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在实行全程全额监管的基础上,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作为重点进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对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须按工程进度节点申请拨付。
  遵照《监管办法》设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对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监管办法》改变了原来操作环节多、开发企业和监管部门工作量大,影响效率的问题。新的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优化了监管程序和监管流程,不需要审核总承包(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材料,在保证项目后续建设的前提下,给开发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自由支配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从该项制度可以看出,项目的预售资金全额纳入政府的监管系统,确保了项目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保护了购房者和施工企业的利益,有效杜绝了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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