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投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颁布 幼儿园收费有了规范

来源:大众网   作者:范琪   2013-06-13 10:21:00

  大众网青岛613日讯(记者 范琪)62日,《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悉,《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的前身是市人大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受诸多因素影响,学前教育一直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实现跨越性发展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一些制度、政策瓶颈,自2008年起,青岛市有关部门连续4年修订《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

  通过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共九章六十条,规定了总则、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保育与教育、早期教育指导、保障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新条例包涵内容更加全面,其中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安全管理的细则,解答了幼儿父母的疑惑。

  推进幼儿园招生公平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这一政策有利于满足老百姓接受公平学前教育的诉求。市教育局已印发文件,对招生时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幼儿园招生。

  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这一要求是对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的贯彻和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遏制当前部分幼儿园存在的盲目迎合家长要求,不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保障幼儿的游戏权,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这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等要求的具体化,能够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并减轻幼儿在园压力。

张丽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