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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父母违法”缺乏可操作性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3-07-03 07:25:00

  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实质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视情感,不适合于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候,与时俱进地根据现实最新情况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的。它从法理上明确了保护老人权益的意义和价值,对促进全社会关心老人的权益问题,提升尊老敬老的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

  特别是该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等。这些规定,针对性都很强,而且具有明确的执行主体,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敬老养老事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被媒体热议的“不常回家看父母”属违法行为的条文,则有一些含混,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关于“常”是多久的概念,每天?一周?半月?一年?这个前提条件不弄清楚,可能使得那些半年甚至一年回家的打工族、学生、异地生活子女大面积违法,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让那些因生活原因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在饱尝思亲之苦的同时,背上违法的心理负担,从感情上来说是说不过去的。

  其二、关于违法的界定问题。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一个家庭,因为家庭成员组成的独特性,而呈现不同的特性。每个家庭都存在着各式各样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种纠结和矛盾,有极品父母,也有奇葩儿女,演绎的故事也时常令人“拍案惊奇”。如何界定儿女是否违反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款?如果出现纠纷,如何取证?总不至于要发明一种最新型的指纹打卡机或别的仪器来存证吧?那样的话,可能是对孝道的一种侮辱和讽刺吧?而如果没有这种装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又如何判断呢?

  第三、法律的条文,对“不常回家看父母”的儿女,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其最终的处罚方式,也不过就是惯常的“道德谴责”。这就犯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忌讳,这实际上是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条文应该是严肃、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而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恰好不具备这种特性,它至多是个美好的愿望,而好的愿望,并不等同于好的法律条文。而且,让本该充满温情的“常回家看看”,变成公事公办的冰冷法律条文规定的义务,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文化,是根本不相融合的。

  试想,与父母感情不好的儿女,有口无心、身到心不到地来到父母身边,例行公事地问候,甚至三句话不投机地吵闹一阵,这样的“常回”,除了让父母寒心和痛苦之外,还有别的什么意义吗?从根本上讲,回家看父母,其实是个感情问题,是一个绝大多数人都无须提醒、极少数人提醒也没用的问题。

  法律之下,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情感。三者应该各安其位,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实质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视情感,这种方法,是不适合于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的。

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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