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拖欠抚养费近9年,法院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2023-07-24 08:36:09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唐嘉宝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晓雪 通讯员 范天梦 青岛报道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一方监护人拒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崂山法院以法治教育和真情感化成功调解两起抚养费纠纷,切实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宅法庭 审判员 宫文萍

  父亲拖欠抚养费 法官倾力调解化纠纷

  王某(男)和李某(女)原系夫妻,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女贝贝,2013年,双方经崂山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女儿贝贝的抚养权归母亲李某,父亲王某每个月15日之前向李某支付当月抚养费550元。后因王某拖欠抚养费,2021年李某申请崂山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对被告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李某万般无奈之下,以贝贝的名义于2023年6月再次向崂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给贝贝的抚养费由原来的550元增加至2000元,并因被告的拖欠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贝贝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抓住抚养费纠纷面向未来性的特点,通过“背对背”方式多次沟通协调。经与李某多次沟通,法官了解到,李某的真实目的并非要增加抚养费,而是通过起诉方式给被告王某施压,迫使其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同时,因原告一次性诉请支付到18周岁的抚养费,案件标的额较大,诉讼费用较高,原告迟迟未缴纳诉讼费用。为此,法官考虑到当事人诉讼成本,欲努力通过案外调解化解纠纷,遂积极与被告王某沟通,温情调解消除其对立情绪,着重释明父女感情修复和亲情维系,防范未成年人贝贝因抚养费缺失导致失爱、失学、失教,最终打动被告王某,令其主动支付拖欠抚养费6000元,并承诺立即支付第二笔抚养费10000元。

  拖欠抚养费近9年 家庭教育责任来约束

  吴某(男)自与孙某(女)离婚后,双方协议婚生女玲玲由母亲孙某抚养。但父亲吴某因各种原因,从2015年至今一直未支付玲玲的抚养费,孙某以玲玲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崂山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近9年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为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职责,向双方当事人发送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为父母要按时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不能回避、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长职责,要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和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承办法官又分别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被告吴某进行疏导,引导其站在孩子角度考虑问题,关注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被告吴某深感惭愧,表示将会按照每个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并答应今后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直至玲玲18周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以上两则案例中,离婚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监护人怠于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责任,崂山法院充分发挥法治智慧,找准矛盾“焦点”、降低冲突“燃点”,善用情理法做沟通引导工作,努力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人父母,无论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都应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在离婚后,要妥善处理好大人间的矛盾,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职责,不应将抚养费和探视权作为离异夫妻处理矛盾的筹码,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王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