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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出租车遇事故致残 青岛海博被判赔19万

来源:信网   作者:   2017-07-26 17:12:00

关键词: 青岛海博;乘客;遇事故致残

  2011年,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博公司)的出租车在途经香港中路与徐州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谷某受伤。谷某起诉青岛海博公司,要求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88037.16元。信网获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审理判定青岛海博公司赔偿谷某共计191623.16元。

  乘坐出租车受伤

  2011年8月3日,谷某一行人乘坐青岛海博公司出租车,在香港中路与徐州路路口左拐时,与迎面超速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上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其余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谷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谷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残程度为十级;右膝关节多发损伤术后致残程度为十级;左胫骨平台骨折及膝韧带损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谷某认为,青岛海博公司应对自己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此事上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88037.16元。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交证据,依法判决青岛海博公司赔偿谷某186123.16元。谷某对法院认定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以及营养费等判决不服,谷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请求。

  青岛海博公司称原告赔付养老金不合理

  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认为,谷某提出的误工时间与护理时间过长,一审法院已经对其误工以及护理时间作过鉴定,应以鉴定意见书的期限为依据。对于原告往返青岛做鉴定所花费的交通费无异议,其他交通费用要求法院酌情处理。

  对于谷某提出的养老金补偿问题,青岛海博公司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生病受伤均不影响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没有为受伤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谷某应该向企业主张养老金,而不应该将该损失转嫁到被上诉人身上。

  法院判决赔偿1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谷某搭乘了被告从事正常营运活动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安全的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对原告产生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法院已经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原告谷某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应该以鉴定意见书的期限为准。对于谷某提出的养老金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上诉人为其承担养老保险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623.16元。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靳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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