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抢孩子”,法院这样判

2022-11-24 11:24: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高志垒 通讯员 张杰 青岛报道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父亲离婚后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成,伙同家人到前妻处将孩子抱走拒不归还,被前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抚养权、监护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李某某(女)与杨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杨小某由李某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杨某某的探视权。2020年10月,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经过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1月,杨某某伙同其父杨某平、其姑姑杨某华等人强行闯入李某某父母的住处,将不满3岁的杨小某抢走。事发后,李某某父母报警。在寻找孩子无果后,李某某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杨某平等人停止侵犯李某某对杨小某的抚养权、监护权,立即交还杨小某,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无视与李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及法院生效判决,与其父杨某平等人强行抱走孩子拒不归还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严重损害了李某某作为母亲应享有的情感需求和对子女的情感满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

  平度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杨某平等人停止侵犯李某某对杨小某的抚养权、监护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杨小某送回李某某处,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应当受到社会、家庭的关爱和呵护。作为父母,更应当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即使在双方离婚后,也应依照约定、合法合理,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的裁判,未直接抚养一方未经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依法变更抚养关系的,径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亦损害了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与抚养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所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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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