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交警雨夜查获四名酒司机

2022-07-04 12:29: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毛道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毛道光 通讯员 刘波 王伟伟 青岛报道

  7月1日晚,交警李沧大队在辖区设岗夜查酒驾。深夜天空电闪雷鸣,天空下起了雨,交警在夜查酒驾的同时,增派警力加强雨天巡逻。期间共查获四名酒司机。

  当晚22时34分许,在九水东路青川路夜查点,交警正对沿途车辆例行检查,尹某某驾驶鲁B0K6**轿车行驶至检查点,交警发现尹某某身上有酒气,于是要求他下车接受呼气检测,测得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尹某某称下雨了不好打车,就干脆自己开车回家。

  紧随其后,卢某驾驶一辆鲁BC85**轿车沿九水路行驶至青川路路口,发现前方交警查车后,竟然加速闯卡拐至青川路逃之夭夭。没想到几分钟后,卢某就在天水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日凌晨1时左右,雨已经越下越大,兴华路桥洞下的积水也越来越深,担心车辆涉水危险的交警在此处维护交通安全,初某驾驶鲁U63W**车辆正要通过兴华路桥洞,被交警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交警意外发现初某车内散发着浓重的酒气。原来初某晚上在四流中路某饭店喝酒吃饭到凌晨,自己觉得天这么晚了还下着大雨,离家也近估计没有交警查车就自己开车回家,途径兴华路桥洞时遇到了积水中维护道路安全的交警,被查出酒驾。随后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21mg/100ml。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初审编辑:王熠

责任编辑:丁一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