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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房给二奶签忠诚协议 妻子索房产遭败诉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09-09-04 0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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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侯某背着妻子搞婚外恋,还出资为“情人”购买了一处房产,事情败露后,侯某和妻子一起将“情人”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尽管侯某夫妇凭借着当初“情人”的一份忠诚协议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市中院因为郭某提供的另一份“协议书”和购房交款凭据等证据,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结果,将房产判给了郭某。

    缘起:

    “情人”获赠房写下忠诚协议

    59岁的已婚男子侯某曾与郭某有着一段不正当男女关系。2002年4月6日,侯某与郭某与案外人冯某签订了《定金协议》一份,约定郭某与侯某购买冯某在市南区的一处房屋,两人支付了房屋款、中介费、税费等共计8.2万元。协议签订后,郭某在4天后给侯某出具了保证证明书一份,内容包括郭某和侯某在一起生活期间,由侯某拿出8万元购买楼房一处,供两人居住;郭某保证同侯某生活到终年,永不变心,也决不做对不起侯某的事;所购买的楼房是郭、侯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个都有居住权,郭某保证对侯某不变心,否则楼房全部归侯某所有……当年4月,郭某与冯某签订《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后,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一审:

    忠诚协议令“情人”输掉房产

    侯某与郭某的事情败露后,8万元购买房产的事情也随之浮出水面,侯某的妻子朱某当即表示了不满,并拉着侯某一起,以原告的身份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侯某当年的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确认房屋产权属于侯、朱夫妇共同财产,郭某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阶段,侯某和朱某提供了郭某亲笔写下的忠诚协议,法院因此确认,涉案房屋是由侯某出资为郭某买的,侯某利用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后,与

郭某共同隐瞒真相,擅自将购买房屋赠与郭某,将房屋所有权直接登记在郭某名下,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并确认涉案房屋归侯某和朱某所有。

    转折:

    新证据“搅浑”买房人身份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郭某当即表示不满,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郭某说,侯某和朱某没有提供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证据,特别是侯某没有提供在房屋交易当日的银行取款凭证,原审法院不能认定房屋由侯某出资购买,自己才是实际出资购买人。此外,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侯某夫妇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侯某将涉案房屋赠与郭某。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某向法院提交了交易当天,自己从银行和储蓄所账户内提钱交房款的凭据。更让侯某和朱某始料未及的是,郭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侯某在2005年亲笔所写的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写着“我与郭某不存在任何关系,由郭某转给别人,与我无关。”同时,侯某还在《协议书》上亲自确认郭某还给了自己房款两万元。

    二审:

    “情人”成功赢回房产

    根据郭某提交的新证据,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以《定金协议》、《保证书》等为据佐证购房款全部由其交付,但并未提交直接的出资证明。《定金协议》仅能证明购房意向,并不能直接说明购房款的出具情况。《保证书》虽可以说明双方协商由侯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但与后来交款情况以及2005年侯某亲笔所写的《协议书》所反映的情况并不吻合,因此侯某并不能证明《保证书》约定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加上郭某提供交款当日的提款证明,涉案房屋应为郭某出资购买,侯某代为支付2万元,郭某已经返还,因此涉案房屋应归郭某所有,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于顺 曾宪权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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