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呈现三点新变化

2018-04-16 10:5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金玉

  大众网青岛4月16日讯(记者 王金玉 通讯员 张道晶)今年2月1日,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实施。大众网记者从莱西市人社局获悉,相对于原来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有三点变化。

  明确了补缴月数。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前,因故中断缴费累计不超过两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计入连续缴费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月数超过两个月的,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明确了外地转入青岛市职工享受待遇条件。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将外地区社会保险缴费转入青岛市后,在外地区缴纳生育保险时间不再计算为本市缴费时间。

  明确了计划内流、引产津贴待遇。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四个月以内流、引产的,统一调整为享受15天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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