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揽才再出新政:购房补贴30%最高160万(附政策原文)

2020-09-12 13:27:19 来源:  作者: 高瑞嵩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高瑞嵩  青岛报道

人才是城市发展的不竭动能,是创新创造的第一动力。近年来,青岛市李沧区始终将人才引进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事项,先后出台多种举措助力招才引智工作。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李沧区获悉,为切实加强人才安居保障,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李沧区就业创业,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李沧区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并于9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李沧区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附件)中了解到,《细则》所称人才是指从李沧区外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二类人才(“万人计划”专家,“”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省泰山学者,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山东惠才卡的其他国家级、省级人才)、三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人员,新引进的年缴纳薪金个人所得税达2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获得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市级人才)、四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是在李沧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5年,在李沧区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5年。

《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购房补贴数额为实际购房金额的30%,其中二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60万、三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四类人才最高可享受50万。购房补贴分5年按年申请,每年申请补贴的数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20%。自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内为管理期。

具体申报流程申报人可登陆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专题页面“李沧区人社智能公共服务平台”购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申请,由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资格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附:《李沧区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李沧区就业创业,根据《李沧区人才安居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要求,制定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李沧区人才安居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从李沧区外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二、三、四类人才,主要包括:

二类人才:“万人计划”专家,“”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省泰山学者,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山东惠才卡的其他国家级、省级人才。

三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人员,新引进的年缴纳薪金个人所得税达2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获得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市级人才。

四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在李沧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5年,在李沧区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5年。

第五条 申请人所购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4月3日及以后,申请人在李沧区自购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时间为准;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或居住。

(三)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个人在青首套唯一住房,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为家庭在青首套唯一住房,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购房补贴数额为实际购房金额的30%,二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60万、三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四类人才最高可享受50万。购房补贴分5年按年申请,每年申请补贴的数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20%。自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内为管理期。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

(三)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在就业单位投保满5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明,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须补充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六)与申报人才类别对应的证明材料

1. 全日制学历人才须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国外留学人员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须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信息采集平台对学籍学历确认,方可提交人才住房申请;

2. 申请人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服务期内的山东惠才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 以正高级职称申报的人才,须提供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其中,在青岛市外取得正高级职称后调入李沧区属单位工作的,须按要求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提供博士后证书;

5.以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申报的,须提供申报期管理年度个税缴纳记录(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七)申请购房补贴诚信申报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声明;

(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完成预告登记证明以及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九)购房补贴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章 申报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八条 申报。申报人登陆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专题页面“李沧区人社智能公共服务平台”购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申请。

第九条 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资格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层次人才资格、申请人学历、职称、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审核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和博士后安家补贴、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享受情况,汇总人才资格审核结果。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房产情况,审核申请人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人才优购房等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依托婚姻登记系统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如系统无法获取申请人婚姻状况,则按照申请人承诺制进行审核。

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人才纳税情况。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纳入拟发放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发放购房补贴人员名单通过李沧政务网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诚信和动态管理机制。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追缴所发资金,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服务,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取消本人及其配偶购房补贴申报资格,并纳入购房补贴发放失信名单。如涉嫌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已享受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优购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退租后,如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可按程序进行申请。

已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如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可按程序申请购房补贴,已申领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将在购房补贴中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须继续在李沧区属单位就业且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补贴停止发放,待符合条件后可在管理期内继续申请:

(一)当年社会保险缴纳中断、离职或退休。

(二)以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申报,管理年度个税缴纳不足20万元(仅含单位计缴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三)高层次人才所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超出服务期。

第十五条 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住房撤销、变更购房合同或除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在李沧行政辖区置换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进行转让、交换的,补贴停止发放,不予补发。申请人退休或到李沧行政辖区外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变更到李沧区以外的,补贴停止发放,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单身申请人婚姻状况变化的,在未变更房产信息的情况下,可继续申请。已婚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一致,可继续申请。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不一致的,补贴停止发放,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同一人才同时符合李沧区安居政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的,不重复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购房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区财政局须按时拨付资金,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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