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闹离婚!莱西法院整理四个典型涉老案例

2018-10-17 09:45:00 来源: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王洪智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加快,老年人的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重阳节到了,莱西法院整理了四个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分别从“少来夫妻老来伴,夫妻交流不能少”“物质赡养要跟上,精神赡养亦不能缺席”“亲情不打折,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子女不赡养,法院强制执行”的角度,以案说法,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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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夫妻怄气上法庭

  法官帮解心结重归于好

  已经83岁高龄的张老太与老伴王某(82岁)共育有三名子女,携手走过半个世纪,可张老太却一纸诉状将其老伴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我前几天把脚扭了,可是他对我不管不问,这日子没法过了”,张老太愤愤地说。“哪里是我不管她,是她因琐事跟我怄气,把我推出家门不让我照顾她。”王某很委屈地说。

  莱西法院法官了解到,二位老人已结婚51年之久,夫妻感情基础很好。起诉前,张老太因琐事与儿媳发生争执,因认为老伴王某没有护着她而心生怨念,刻意冷落王某,拒绝其对自己进行照顾。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帮助二位老人化解心结重归于好。最终,张老太主动撤诉。

  法官说法:老龄化问题成为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在法律诉讼上主要表现为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与年轻夫妻离婚案件不同,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往往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较为复杂、家务琐事牵扯较多、感情积怨较深,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法院在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对老年人夫妻尽可能地多做调解工作,同时使老年人明白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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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摔伤无人赡养

  四子女被告上法庭

  现年70岁的黄某与丈夫吴某共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吴某去世后,黄某一人独居,是典型的空巢老人。2017年6月,黄某不慎跌倒,导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期需生活护理。四名子女却以“工作繁忙”“距离太远”等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黄某说:“我每月有退休金4000元,家里还有两处门面房出租,经济上不是问题,我只是想让他们多回家陪陪我。”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月探望一次,并各自每月承担护理费300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精神上予以安慰,物质上予以照顾,行动上予以扶助。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四被告作为黄某的子女,均有赡养和照顾母亲黄某的法定义务。四名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母亲黄某。黄某请求子女对其进行探望,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四子女每年至少探望母亲黄某两次。

  法官说法:赡养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在孝顺老人方面,老人重视的是亲情。相比于物质赡养,很多老年人更渴望精神赡养。多和父母说说窝心的话,多和长辈交流、聊聊天,多关心下老人的内心需求,可以减少老年人的孤独感,让他们感受到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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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情不“打折”

  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1998年,胡某与李某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被告李某乙系李某之子,时年15周岁,就读于初中四年级。1999年,李某乙就读高中并开始住校生活。2004年,被告之父李某因病死亡。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被告李某乙大学就读,期间,胡某为李某乙打款共计11254.5元。2014年,胡某被诊断为宫颈癌。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赡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被告李某乙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被告李某乙未成年之前,其父李某患病,胡某在一家工厂上班勉强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运转。被告李某乙在与胡某、李某共同生活一年后去高中就读。上高中期间,被告李某乙住校,放假期间在自己家里和父亲及胡某一起生活。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胡某在李某乙成年以后上大学期间给予其1万余元的汇款。法院认为,胡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现胡某身患宫颈癌,无固定经济来源,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要求李某乙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离婚再婚而重新组成家庭,会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继父或者继母与孩子的关系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在赡养纠纷中,确定二者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有赡养义务的关键。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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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赡养费

  强制执行终悔过

  李某华与李某德赡养费纠纷一案,莱西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德每年给付李某华赡养费2000元,后李某德未履行上述义务。今年8月份,李某华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德给付赡养费1000元。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其未果。后又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但被执行人均不在家。近日,执行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缴纳了1000元赡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期支付。

  法官说法:涉及老年人赡养费执行的案件,一般标的额较小,但因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而难度加大。因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及晚年生活,法院在执行时会穷尽执行措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该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少年不识双亲意,养儿方知父母恩”,请善待您年迈的父母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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