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教师导游须培训 新规明年起施行

2017-12-28 07:26:00 来源: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徐杰

  

  半岛全媒体记者 徐杰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27日讯 应对突发事件,青岛有了自己的“标准”。27日,半岛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旨在充分构建政府、基层、社会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提高基层应急响应能力等。此外,还首次将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列入法定义务。

  应急体系细化到公民个人

  记者了解到,其实从2012年开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制定工作就已列为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调研课题或重点推进项目。5年来,市政府应急办、市法制办坚持按照开门立法要求,先后考察学习了北京、上海、广东等5个先进省市,征询专家学者意见,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建议,形成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2017年7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人大;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条例》,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12月1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应急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立足点,立足青岛实际,坚持关口前移,坚持重心下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青岛特色。《条例》内容分为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在各领域有很多创新点和亮点。

  首先,《条例》旨在充分构建政府、基层、社会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应急管理体系。在政府层面,要求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在基层社会层面,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单位和公民个人层面,要求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预警信息采取防范避险措施,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所有单位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调处化解。把风险评估提升到整个突发事件应对预防与准备环节的前端,真正实现“预防为主”。

  首将消防培训列入法定义务

  而对基层应急响应能力方面,《条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保一旦出事能够快速准确响应。此外,《条例》还强化社会公众参与,确保最大限度降低伤亡损失。此次立法还首次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该培训明确列入法定义务,有利于迅速提高岛城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当天还发布了《陌生环境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规范》,针对《条例》中要求的“陌生环境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予以规范。按照这一规范,要求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开始前,现场提前进行“三看三提示”,包括看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指示标识是否清晰;看风险隐患是否可控;看重点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提示疏散通道布局及疏散逃生方向;提示安全出口数量及分布位置;提示火灾、地震等险情发生时如何有序疏散。

  对于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安全检查和疏散提示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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