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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门槛" 五种情形不予批准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肖玲玲   2017-05-03 09:13:00

关键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门槛;新规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5月2日,市人社局下发《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明确了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准入“门槛”,并明确规定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等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办学。新规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新规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规模方面,新规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新规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条件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向拟注册地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提交材料。同意正式设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予批准的,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条件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的;(三)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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