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第一本青少年普法刊物发行啦!全市近8万中小学生人手一册

2018-01-02 17:4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顺 徐艺欣

  大众网青岛1月2日讯(记者 曲顺 见习记者 徐艺欣)2018年1月2日,莱西市第一本青少年普法刊物《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首发仪式在莱西市济南路小学举行。莱西市委副书记、市关工委主任张升山出席仪式并讲话,莱西市政府副市长丁朝霞主持仪式,莱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笑,莱西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丁相民、莱西市法院院长张杰出席仪式。莱西市团市委、莱西市妇联、莱西市教育体育局、莱西市综治办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心中学党总支书记、市直学校校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学生代表参加仪式。

  首发仪式现场

  记者了解到,2017年以来,莱西法院精心打造“共铸明天,为莱西守望”青少年法律维权品牌,会同莱西市关工委、综治委、教体局、团市委等单位共同编辑完成《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该宣传手册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普及自我保护知识两个重要内容,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情铸未来、青春护航,主要介绍了莱西市关工委、团市委职责及近年来开展的系列工作。第二部分为少年审判,包括以“未来希(谐音为莱西)望”为主题的少审品牌及释义,莱西法院少审庭十年回眸、工作理念及维权行动。第三部分是以案说法、温馨提示、预防网络欺凌指南等,通过选取真实的案例,并以法官说法的形式让青少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预防相关犯罪行为,也为青少年敲响了警钟。

  青少年普法刊物《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封面

  《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手册》共印制8万余册,全市近8万中小学生人手一册,该手册的发行是丰富莱西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培育青少年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优化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座谈会现场

  首发仪式后,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宣传手册》的编写过程,就各部门联动,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讲座现场

  同时,莱西法院少审庭的法官向济南路小学的学生们赠书,并就校园欺凌及预防性侵等方面法律知识进行了普法讲座。

  新闻延伸:

  案例一:莱西少年审判第一锤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情】

  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17周岁)的父亲张某某怀疑被害人孙某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遂到孙某家中质问。二人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张某闻讯后持砍刀赶到现场参与打斗。打斗中,张某持砍刀将孙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诉讼期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获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缺乏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作为未成年人及家长都应该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侵权事件或犯罪案件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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