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青岛市残联力争年底前建设完成一处辅助性就业机构

2020-04-16 11:0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青岛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青岛4月16日讯4月16日,记者从残联获悉,日前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其中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前,各区市至少建设完成一处安置10名(含)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据悉,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智力、精神1-8级,肢体1-3级)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劳动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依法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如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

  《意见》中指出,辅助性就业机构需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机构安置青岛市户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智力、精神1-8级,肢体1-3级)就业不少于10人。在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多于4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工作间面积占机构总面积1/2以上;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不低于1:8比例的管理服务人员;劳动生产稳定、就业权益保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规范化建设标准。

  对于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方面,《意见》提到,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的劳动报酬。

  《意见》还明确了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扶持政策。其中,资金补助方面,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给予机构岗位补贴;可按照青岛市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岗补贴有关规定,给予机构稳岗补贴;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还享受土地保障、税费优惠及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相应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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