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018-07-09 17:1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青岛7月9日讯 7月4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与青岛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认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即日起上年度录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认定的携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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