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2022-05-31 17:31:38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朱静琳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朱静琳 青岛报道

  编者按:近期,崂山区司法局特别推出了“以案释法”系列专题栏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案。

  案情简介

  某施工企业所属项目农民工王某某向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反映,称其个人工资卡被该项目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扣留。经查实,张某某利用为农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的便利,扣押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卡107张,套取现金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农民工生活费等。

  调查与处理

  劳务公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分析

  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方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典型意义

  劳务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落实监管不力。单位领导应对相关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单位应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好、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丁一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