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胶南的丁先生多次向本网爆料称,他于2008年2月1日在胶南国美 商城购买的一台三星电视,销售员口头书面承诺“用于本家屏,假一罚十”,但两年后在维修过程中却发 现购买三星电视显示屏并非三星产而是台湾产。为此,丁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但与销售商几经协调 未果,无奈之余终将青岛国美告上法庭。一审认定:国美商场构成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 惩罚性赔偿的的构成要件,判令青岛国美向客户退一赔一。
记者:曹亮 设计制作:吴立州
2008年2月1日,胶南市民丁先生在青岛国美胶南商城购买了三星电视机一台,价格为13000元。当时 丁先生担心质量有问题,商场的销售人员承诺,电视屏幕屏是三星屏,并在发票上写明“用于本家屏,假 一罚十、高清分辨率1920x1080,假一罚十”,这样的承诺让丁先生非常安心。
丁先生认为,当时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国美出具的发票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而 且,商场的售货员明确在发票上记载“用于本家屏,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对产品质量和违约责任的明确 约定,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几经协调未果,2011年9月,丁先生与青岛国美对簿公堂,索赔十倍赔偿款。
胶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丁先生在胶南国美商场购买电视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国美商场将 不是三星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作为三星公司的本家屏出售,构成了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 合惩罚性赔偿的的构成要件,判令青岛国美退还丁先生购电视机款13000元,并赔偿丁先生13000元,共计 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