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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农村青少年公共安全服务示范项目—安全小卫士活动概述

    2009年,青岛团市委注意到青岛市农村地区青少年溺水高发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全市农村地区有接近100名青少年不幸死于溺水事故,一条条年轻的生命因此而无谓的逝去,一个个家庭因此而破碎,上百个家庭的生活从此蒙上了深深的阴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全知识

第一部分 溺水自救、施救常识

一. 游泳者禁忌 (警示语)

1. 未成年人游泳时,一定要在家长、老师的带领下到有安全保障(如:有救生员的海水浴场或游泳池)游泳或戏水;

2. 在下水以前,一定要进行四肢及身体的热身活动,以免下水后引起腹痛、抽筋等症状;

3. 饭后30分钟之内不要下水游泳;酒后亦不能下水游泳;

4. 患有心脏病、血压高、癫痫病人,不要下水游泳;

5. 不要到危险的、或没有安全保障的水域戏水、洗澡和游泳;

6. 在水中禁止追逐、打闹,更不能在水中相互按压;

7. 不会游泳或游泳技术不佳的人,不要到深水或冷水中去,以免发生危险;

8. 在水中,若感到身体不适,要迅速离水上岸;

9. 风大浪高时,禁止下水游泳;

10. 若携带漂浮器具(游泳圈、救生衣、浮漂、浮床等)游泳时,在使用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在确保质量没问题时,方可使用。不会游泳的人,即使带着救生器具也不可到深水或远离岸边的水。

二. 发生溺水的原因

1. 在水库、池塘、河边和海边等地方玩耍、打闹、摸鱼、洗澡和失足落水后溺水;

2. 游泳时身体不适,发生抽筋、体力不支等;

3. 在水况不明的水域,贸然下水、潜水遇险;

4. 逞能造成体力不支;

5. 身体有疾病,贸然下水后溺水;

6. 遇到洪水、风浪和海啸等自然灾害。

三. 发生溺水时的状况

1. 在水边或岸边等处走动或洗手脸,因湿滑不慎落入水中;

2. 在有风浪的水边、礁石上被卷入水中;

3. 乘船时不慎落水;

4. 在水中滑到,无法站立;

5. 身上的浮具、救生圈脱离或漏气;

6. 游泳技术不佳,在水中遇到碰撞后,慌乱失措;

7. 在水中呛水,不会调整呼吸;

8. 入水方法不得当,如贸然跳入水中后受伤;

9. 被水底的水草、树根、渔网等杂物缠住;被别人抱住、按压等。

10. 身体不舒适时游泳,或有心脏病、血压高、癫痫病的患者发病;

四. 溺水自救

1. 发生意外落水时,首先不要惊慌,不要乱挣扎、乱蹬水,在调整呼吸后,迅速向周边发出求救。若附近有漂浮物,大树枝或露出水面的石头,可先设法抓住,保证身体不下沉,再呼救;

2. 若周围没有漂浮的物体可抓且水又深,可先屏住呼吸,放松四肢,身体后仰如仰泳的姿势躺在水面上,让口鼻露出水面,保证呼吸,四肢轻拍水面(注意要往岸边方向用力),可以保持在水面上漂浮、保存体力,等待救援;

3. 水边和水底会有水草、树根或破渔网等杂物,一旦被缠住,千万不要慌张,要深吸一口气,分开双腿,憋气将上身埋入水中 设法用手解开,若缠得不严重,可将身体后仰,用仰泳的姿势往后划水解脱困境;

4. 若游泳时体力不支,可向附近的人发出求救,同时身体后仰用仰泳的姿势,放松的躺在水面上恢复体力或等待救援;

5. 在水中若发生抽筋时,千万不要惊慌,脚趾抽筋时,可用手往上掰抽筋的脚趾,一般能迅速恢复;若小腿抽筋,需用力掰抽 筋腿的脚大拇指,直到复原。恢复后的小腿不可再用力,因为用力后会再复发,可用仰泳的姿势划回岸边。

五. 发现他人溺水时如何施救

我们坚决反对未成年人下水施救!

1. 不管救援人员的救生水平高低,都要做到注意自身与同伴的安全,务必在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救援;

2. 首先向附近的人发出呼救,请求帮助或打电话报警;

3. 非专业的人员不要贸然下水施救,要借助工具,如:长竹竿、木杆,抛绳索、抛救生圈等给溺水的人,或划船前去施救;

4. 若现场没有专业的救生器具,可用粗木棍、木板、泡沫塑料、篮球等可以漂浮的物体,抛给溺水的人。

5. 在岸边进行施救者,首先确认自己站立的地点、姿势是否稳固;要注意利用地势、地物等实施有效地救援;禁止几个人用手拉手的方式进行施救!救人者在紧急情况下, 若找不到可以利用之物时,且溺水者位在你伸手可及之处,才能使用你的手,但身上要拴上一根绳子,固定在岸上或岸上协助救援人的手中;

6. 没有专业水上救生技能的人,在下水施救时,一定要带上救生圈、救生衣或救生浮漂等可漂浮的物体,用救生器具施救;

7. 水性较好者在施救时,也要保持冷静,尽可能脱掉外衣和鞋子,迅速游到溺水者的身边,从溺水者身后接近他,用手托住溺水者的后脑或脖子,用另一只手划水(侧泳)或用双手托在溺水者的腋下,用(反蛙泳姿势)将溺水者带到岸边;

8. 施救者在水中一旦被溺水者抱住,是很危险的。要迅速设法解脱开后再进行施救;若双手和身体被抱住,要用自己的双手猛力往外撑开溺水者的双臂,身体迅速往后侧离开或下潜,绕到或潜水至溺水者的身后施救(施救方法同上);若单腿或单臂被抱住,要迅速用手掰溺水者的手指,使其松开手后,速绕到溺水者的身后施救;

9. 溺水者被救上岸后要迅速检查溺水者的身体状况并进行控水,(可用肩扛式或单腿跪地,让溺水者头朝下趴在你的腿上进行控水),注意溺水者的口腔中是否有异物(如:水草、泥沙等阻碍呼吸的东西,若有要迅速进行清除;若溺水者已经昏迷没有呼吸心跳,要迅速进行心肺复苏(30:2)进行抢救,同时速报120急救车求援。

第二部分 法律知识——父母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一、父母的法律监护义务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宪法保护儿童原则的规定,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利益,我国的《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人制度,

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的义务,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是指对其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管教,以及安全保护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这些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不仅是道德伦理上义务,更是法律层面的义务。在此,更需要澄清一个误区,有些家长强调孩子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在我的身边,我就没有了监护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的 监护义务不会因为孩子脱离你的身边,监护责任也随之暂时转移。换句话说,即使孩子不在你的身边发生了溺水事故,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依然要承担责任。

二、危险水域管理的法律义务

危险水域的管理者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法律上也称之为“注意义务”,即对其所属管辖范围的水域采取必要管理措施,防范儿童或成年人落入水中而出现意外。但作为家长必须明白,这种注意义务仅是一种手段义务,并非结果义务。所谓手段义务就是说管理者只要尽全力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常见的措施的设立警示标志,那么,即使发生了儿童伤亡事故,管理者是可以减轻甚至可以是免责的。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生活中,不管人们的防范措施如何严谨,也不能够绝对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以“结果义务”来苛刻的要求管理者,即不公平也做不到,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就只要求管理者尽到注意义务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边界。

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三、作为父母如何防范自己的孩子溺水等意外损害风险

就儿童溺水事故来说,一般都是在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管范围情况下发生的,虽然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可能由于他们未尽到注意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父母也难辞其咎,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孩子的父母,我们平时就应该经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坚决不去危险水域嬉戏,培养他们高度的安全防护意识。有些家长认为我们也经常警告孩子不要去危险水域玩耍或游泳,但孩子不听话,我们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理由不能作为家长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