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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投资选择权是年金制度改革关键一环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2017-01-09 17:04:00

关键词: 年金制度;改革;投资;选择权

  本轮年金制度改革需要引入多项改革措施,包括放松年金加入条件,实行自动加入机制,放宽投资范围,引入生命周期基金产品和默认选项等等,这些改革措施环环相扣,需要从整体上进行一揽子的顶层设计。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就是放开年金的个人投资选择权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年金参保职工个人的投资权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规定,在实际运营中,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决策和选择权大都由企业代替参保职工个人行使,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第一,不能建立真正意义的DC型养老金计划。DC型企业年金的真正涵义在于雇员自主缴费,自主投资,自主选择退休金领取方式。在个人选择权缺位的情况下,这些都无从实现;第二,造成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不当。在目前的年金治理结构中,企业作为雇主承担选择年金管理机构的权利,并承担投资的风险责任。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投资决策趋于保守,宁可选择低风险的投资策略,也不允许年度投资业绩出现亏损;第三,从现实冲突看,一个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少则几十人,多可达成千上万人,职工的年龄、收入和退休储蓄情况因人而异,企业统筹投资的方式不可能满足每个职工的要求;第四,带来企业年金绩效考核机制的错位。在目前的年金绩效考核体系中,作为委托方的企业大多以短期绝对回报为目标,对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造成投资管理人的短期化投资趋向明显,以迎合委托方企业的需求。

  在本轮企业年金制度改革中,放开投资选择权非常迫切,它不仅对建立客户需求导向、提高职工参与积极性具有推动作用,而且对稳定资本市场、引入长期价值投资也意义重大。放开投资选择权作为一项监管政策的改革,需要结合目前年金市场的运营环境,借鉴国际经验,出台适合中国年金特色的制度安排。

  第一,采取渐进式放开策略,实行有限制的个人选择权。在年金投资选择权的设计上,应采取渐近式的放开策略,实行有限制的选择权制度。在放开选择权的启动阶段,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可参照国际经验,每个年金计划可选的投资产品数量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内,5个以下为宜,可按风险类别设置低、中、高风险不同的几组投资基金产品。

  第二,在职业年金启动中引入选择权制度。在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过程中,如果由社保经办机构来行使年金的投资决策职能,势必面临管理困境:一方面政府机构投资缺乏相应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化人才,风险点难以防范;二是市场风险由政府承担,长期下去势必形成“保底”型投资 利率,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

  第三,个人选择权在实施上应简单、透明、易操作。个人选择权的放开应本着简便易行和前后衔接的原则出发,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程序。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大力推进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发展,从受托、账户管理到投资运营等环节,为参加成员提供一站式的投资服务。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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