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还想耍赖?小心赔得更多!

2021-05-10 10:48:33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公司)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签订《成品采购》合同,约定宿迁公司向青岛公司供货孕妇睡衣套装4800套。青岛公司委托LY公司代为付款后,宿迁公司不仅延期交货,并且实际交货数量仅有4777套,其中1295套存在面料脏污等质量问题。青岛公司将质量有问题的服装退回宿迁公司返工修理,但这批不合格睡衣杳无音信,与宿迁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调查处理】

案件被受理以后,青岛公司及代理律师迅速申请查控并冻结宿迁公司银行账户,将急于摆脱窘境的宿迁公司重新拉回到谈判桌前。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宿迁公司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青岛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青岛公司撤诉。

【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问题:1、青岛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诉讼过程中,宿迁公司一直坚持付款方是LY公司,青岛公司无权向其主张退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宿迁公司一直都向青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的电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宿迁公司客户经理不止一次为本方过错向青岛公司道歉,并承认LY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承担代为付款的义务,并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真正承受者。因此,青岛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种选择,即当事人选择一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金,两者虽有区别但都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其本质是一回事。因此,青岛公司最终将修理费从总金额中予以扣减,选择主张了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可能因为一方违约产生合同纠纷问题,部分违约方心存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赖就赖,面对这种企业,守约方一定要主动出击、迅速行动,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友好协商”,及时冻结对方账户,收集案件证据,才能为最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到更为有利的条件。

另外,本案还值得称道的一点是企业与代理律师之间的紧密配合,正是由于律师提前介入、企业前期严格执行律师拟定的合同文本(如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明确了违约责任),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守约企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违约企业亦感觉到没有胜算,最终双方才能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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