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伤“情”又伤“钱”

2021-04-26 10:22:03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案情简介】

刘某与耿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某日刘某发现妻子耿某某与其同事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气愤之下刘某找到程某、耿某某共同协商处理此事,程某同意“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刘某转账5万元,双方两清,说话算话”,付款后因程某心有不甘,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5万元。

【调查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刘某转账共5万元。原告称是受被告胁迫而给付,被告辩称是原告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出于对被告的精神补偿自愿支付的5万元。截至2020年3月19日款项给付完毕之时,原告程某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自己受被告刘某胁迫敲诈之事。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原被告之间的陈述、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系自愿给付,是向被告支付的补偿。原告反驳称受到了被告对于原告人身家庭的言语、行为胁迫,并非出于原告本人意愿。但根据原告现有之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主张受到被告胁迫而给付钱财之情形成立,且截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受到原告的5万元钱款时,原告也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收到被告胁迫之事,故对于原告之反驳,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给付被告5万元钱款,使得被告取得该5万元具有合法依据,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录音材料和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给付的5万元具备合法依据,故上诉人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系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刘某接受程某给付的5万元是否不具备合法依据。从案件涉及的录音资料、微信截图来看,程某对刘某遭受痛苦具有愧疚心理,给付5万元也是出于自愿。“法无禁止即自由”,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法院最后的判决也体现了《民法典》“弘扬家庭美德,夫妻互相忠实”的指导意义。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情感的需求和外界诱惑的不断增多,“婚内出轨”似乎已经是一个屡见不鲜的问题了。而伴随着“婚内出轨”的却往往不像当事人想象的那么美好,激情褪去,出轨者要面对的常常是家庭和“第三者”的选择、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等,更有甚者还可能惹上前述案例中的“不当得利”纠纷。

“婚内出轨”的关系中没有赢家,各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受到来自情感、道德的冲击,同时夹杂着法律、经济等纠纷,最后伤“情”又伤“钱”。作为出轨一方,如果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则需要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受害一方,在尽快做出感情抉择之后,更重要的是重拾信心,正视过往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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