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谁来“背”?

2020-08-31 13:28:51 来源: 城阳区司法局 作者: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介绍了当事人吴某的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贷款购买豪车欠下银行120万元,俩人离婚后,吴某却被法院判决一起还债。

【以案释法】

究竟什么样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吸纳了现行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以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中,当该债务只有一方所签字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消费,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资产、收入、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在本案中,吴某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贷款购买豪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豪车进行处置,吴某也并未分享贷款的收益,那么这笔贷款,就不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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