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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人!城阳女子刚说怀孕 所在公司就让她辞职

来源:大众网-半岛客户端   作者:孙桂东   2016-11-02 11:02:00

关键词: 怀孕;赵女士;女子;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半岛记者 孙桂东 实习生 郭田

  11月1日,赵女士拨打半岛热线电话反映称,她在今年3月份怀孕,将这件事告诉公司的第二天,公司就要求其主动离职。但是,她坚决不同意,一直熬到8月份待产时,却发现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律师称,女职工怀孕可调整工作,但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015年9月,赵女士到青岛双元路某绒织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仓库库管的职务,在2015年12月公司开始给缴纳职工社保,当时每月的工资为2600元左右。今年3月份,赵女士检查出怀孕后,她便将此事告知了公司,但是公司在第二天便通知赵女士,希望她主动离职,“当时公司就说,我要是主动离职的话可以给我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但要让公司解聘我的话,就什么也没有了。”赵女士这样说道。

  赵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于是公司将她的工资降为了原来的一半,也就是1000元左右。不仅如此,公司还故意给她安排重体力劳动,包括刷油漆等有危害性的工作。今年8月份,赵女士到了生产时期。8月12日,赵女士回家待产,20多号去医院生孩子的时候却发现医保卡已经不能用了,才发现公司从8月16号的时候已经没再续交医保,赵女士已经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赵女士申请了城阳区劳动仲裁。

  11月1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青岛某绒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说,赵女士当初进入公司工作之前便有几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因为劳动保险必须连续缴纳一年才行,所以当时她就是想让公司为她垫付之前没交过的低保。而且赵女士当时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却没有向公司说,直到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才向公司说这件事。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该公司厂长彭女士,彭女士说:“我只是普通员工,不知道这件事,不太清楚,再说这件事找劳动局解决就行了。”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亮说,我国一贯重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早在1988年,第9号国务院令就公布施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女职工怀孕,则依据上述规定,可安排其他能够适应或减轻劳动量的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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