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祝青: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非常感谢杨庭长在百忙之中作客我们的演播室。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请杨庭长给网友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是怎样的一个概念。
杨祝青:首先非常感谢大众网能够提供这个平台,让更多的网友了解、熟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主持人:从杨庭长的介绍中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其实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了19年的时间,每年都会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请杨庭长介绍一下青岛市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杨祝青:好的,2015年,青岛中院共审结案件1193件,创下历史新高。其中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172件,二审民事案件3件、一审行政案件11件,二审刑事案件2件,诉前禁令案件5件。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反映出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升、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激发、以及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了青岛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主持人:2015年,青岛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类十大案例有怎样的特点呢?
杨祝青:从案件性质上含盖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体现了“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多领域的案件,类型范围广,尽可能体现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面状况。今年的特点,如选取的CK商标侵权案是我院第一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案件;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前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我院首例诉前禁令案件;申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则是一起司法与行政合力解决涉嫌恶意侵害他人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这些都体现了法院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时所做出的努力和创新。还有,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已经成为创新发展的动力之源,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深度融合于经济生活各领域当中,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涉网络案件增长迅猛,因此,这次选取的案件更加侧重涉网络案件,其中包括网络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案、网站开发纠纷案、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通过制止侵权,打击犯罪,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经济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广大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引导公众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法制和市场环境。
同时,青岛中院为认真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更好地服务青岛创新城市建设,今年借“4.26”发布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特点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提出了加强保护、促进创新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去年市中院设立了全省首家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一年来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杨祝青:作为中院设立的全省首家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第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园区企业及新闻单位纷纷到庭旁听,包括新华网、人民网在内的国内及德国多家媒体专题报道,《人民法院报》头版予以报道;走访园区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和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3次规模较大的专题讲座,对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提供建议、对风险防范和有效维权提供对策;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等,深受园区企业和群众的欢迎。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满足了园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全国打假办及最高法院分别对我院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的做法,作为工作经验以简报刊发,在全国推广。
近年来,青岛中院从大局出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取得成效。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加强与海尔、海信、地恩地等创新骨干型企业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专题培训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帮助其防范司法风险;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先后向市工商局、商务局、公证协会、仲裁委、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均得到积极反馈和有效落实;每年都会举办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主持人:杨庭长介绍让我们知识青岛中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日常生活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时常会发生冲突,比如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法院在审判中对这种情况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杨祝青:当事人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出于善意)、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
主持人:在如今网络信息化时代,复制、转发他人的智慧成果变得异常简单甚至只需复制、黏贴,对这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杨祝青: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其实就是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后者是以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等的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内容提供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网页快照”、“缩略图”是否属于作品的提供行为,需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如果已经实质上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如百度公司将其他网站中的歌词完整提取出来,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直接代替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歌词,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百度公司构成提供行为;如果该提供行为没有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其作品的合法权益,则不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持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实施三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益平衡原则是如何适用和把握的?
杨祝青: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给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平台,特别是“三网融合”下新的传播技术带来了异常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网络著作权保护则涉及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其侵权行为迅速传播,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并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中受益。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行为的控制了应当适可而止,防止不适当妨碍技术的发展创新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既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要避免使其过重地承担责任。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设定了“避风港”规则、“通知与删除”规则、“有利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过错标准”等内容,以达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主持人:在为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而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是侵权行为,又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是相对隐秘的间接侵权行为呢?
杨祝青: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其实就是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后者是以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等的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内容提供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网页快照”、“缩略图”是否属于作品的提供行为,需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如果已经实质上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如百度公司将其他网站中的歌词完整提取出来,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直接代替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歌词,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百度公司构成提供行为;如果该提供行为没有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其作品的合法权益,则不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其一是教唆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其二是帮助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服务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其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仍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则与该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杨祝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引导信息网络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革新速度令人惊叹,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青岛中院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去年,组织两级法院调研力量,对该司法解释实施两年来出现的各类新问题专门进行了调研,形成近4万字的调研报告。通过梳理和研究各地相关判例,总结裁判规则。为有效应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日益激增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做出积极的努力。调研成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认可,去年11月,应最高法院邀请,在“全国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作专题发言。
主持人:在当下电商异常发达的大环境下,卖家和买家可能远隔千山万水,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侵权案件管辖地产生一些争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否以收货地作为管辖地?
杨祝青: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收货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管辖地。
主持人:著作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有哪些好的建议告诉大家呢?
杨祝青:首先,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重视证据的收集。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一种权利,无需授权,因此,应特别注重对创作原始资料的留存,或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中应将权属约定清楚,为日后维权时权属明确提供保障。同时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和迅速,有些涉网络案件,保全证据要比侵权标的本身更为重要,如:没有展示出网址,就会使诉讼无法确定侵权主体。
其次,要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救济手段。如有法定理由可以在诉前或诉中依法申请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或有效固定证据,或防止转移财产,为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杨祝青:只有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具体考虑作品类型、影视作品的收视率、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主持人:原始载体是确认著作权的重要证据,在如今复制变得极其简单的数字化时代,如何突破认定原始载体的现实困难从而确定著作权人的身份?
杨祝青:数码照片区别于传统照片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数码照片是虚拟的数字组合格式,共数据可以反复多次复制、刻录于不同载体中,很容易与原始拍摄介质分享,因此确定数码照片的权属应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著作权归属:数码照片属性参数不能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当事人提供了署有自己姓名的作品发表的报纸、杂志,公证机关公证的数码底片,著作权登记证书均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即可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
主持人:广告几乎时时刻刻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大有铺天盖地之势,在这巨量的宣传中虚假宣传掺杂其中为数不少,对此法律是如何界定的,什么样的宣传是虚假宣传?
杨祝青: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经营者之间须具有竞争关系,二是行为要件,即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发布虚假内容并误导消费者。
例如:
1、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将与竞争对手的商品信息作不对称的宣传或比对,如用自己产品的优点与别人产品的缺点进行片面对此宣传,单个地看,所作的宣传是真实的,并无虚假,但却引人误解,给消费者造成他人的产品缺点多,自己的产品优点多的印象。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即使这些观点、现象确实存在,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的,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3、以歧义性言语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